(2017)豫0181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二才与荆香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二才,荆香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427号原告:沈二才,男,汉族,1949年4月5日出生。被告:荆香粉,女,汉族,1954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二才与被告荆香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沈二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二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二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沈二才负担。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