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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17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肖燕如、叶静、黄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燕如,叶静,黄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70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郑斌,执行董事兼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燕如,男,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叶静,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黄海燕,女,汉族,住无为县。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肖燕如、叶静、黄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皖0225民初1707号民事裁定,对黄海燕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2017年6月13日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肖燕如、叶静、黄海燕已达成调解,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对该案撤诉,故其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海燕名下的产权号为无房000378号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