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于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于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3900号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668782。法定代表人李俊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男,系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平,男,系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卢于洪,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于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