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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学敏与吉林省新双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东军、郭继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敏,柴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84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敏被执行人:柴东军本院在审里王学敏与吉林省新双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东军、郭继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柴东军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学敏以自己名下位于高新区超强街以东,乙五路以南天茂庄园-凡尔赛庄园T-4号楼104号,建筑面积212.97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王学敏名下位于高新区超强街以东,乙五路以南天茂庄园-凡尔赛庄园T-4号楼104号,长房权字第2016081209**号,丘地号8-5/832-7104,建筑面积212.97平方米的房屋。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柴东军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