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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899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李某1,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李某2、李某3由被告抚养;3、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07年原告怀孕,因被告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举办了婚礼。后于××××年××月××日在涿州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2月14日大女儿李某2出生,2010年7月27日二女儿李某3出生。2014年7月被告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现在河北太行监狱服刑。综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某1已释放出狱,并于2016年9月5日与原告张某协议离婚。原告张某诉讼请求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〇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佳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