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丽娜与乔小龙、王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娜,乔小龙,王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女,1959年9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乔小龙,男,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雄雄,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娜与被执行人乔小龙、王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乔小龙所有的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冯家屯村安定东路开元大厦2-8-A3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子房权证2010字第14***号),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子长支公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为申请执行人张丽娜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同意待该房产评估、拍卖后所得用以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从2015年11月2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1.5%计算),被执行人王雄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1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