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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睿溪与被执行人黄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睿溪,黄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赵睿溪,女,2012年6月1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姚月仙,女,1989年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锐,男,1992年9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睿溪与被执行人黄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481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锐已经主动履行了18870.76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81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惠敏审 判 员  南 云人民陪审员  柳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建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