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91民初1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程法起与张建党、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法起,张建党,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正阳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228号之一原告:程法起,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开发区。被告:张建党,男,1971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工农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建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正阳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本院审理原告程法起诉被告张建党、周口市永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正阳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法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法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法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程法起负担。审判员 李 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艺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