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进民、张利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民,张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杨进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利华,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进民与被执行人张利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24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