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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黄立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黄立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63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负责人:张厚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军,该行董家分理处主任,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渝,该行董家分理处职员,特别委托。被告:黄立生,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黄立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家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