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东与任哲江、刘少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任哲江,刘少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706号原告:杨东。被告:任哲江。被告:刘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诉被告任哲江、刘少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东承担。审判员 李继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