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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东与任哲江、刘少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任哲江,刘少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706号原告:杨东。被告:任哲江。被告:刘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诉被告任哲江、刘少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东承担。审判员  李继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