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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武超对姜玉明、刘亚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超,姜玉明,刘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财保13号申请人武超,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申请人姜玉明,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申请人刘亚娟,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姜玉明、刘亚娟夫妻二人于2016年2月14日在申请人处借款98334、00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当时二被申请人承诺2016年7月30日前将此款还给申请人,利息2分。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借据一份,后申请人急需用钱,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二被申请人至今未还。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吉林省航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8334、00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玉明、刘亚娟的工程款98334、00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如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如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伟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