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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卢聪与南浔双林赐福母婴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聪,南浔双林赐福母婴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365号原告:卢聪,男,汉族,1982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梅(原告的妻子),女,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南浔双林赐福母婴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经营者:林美丽。原告卢聪诉被告南浔双林赐福母婴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浔双林赐福母婴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聪负担。审判员  吕铁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