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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永兴县金鑫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淑兰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兴县金鑫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曾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保97号申请人:永兴县金鑫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塘门口镇工业园(西河村蒋家坪组)。法定代表人:伍林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曾淑兰,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兴县金鑫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曾淑兰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兴县金鑫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案件裁判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曾淑兰价值6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郑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