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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郑玉江与李长儒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玉江,李长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1财保30号申请人:郑玉江,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一团个体工商户,住。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胜利街161号。负责人:张卫,总经理。被申请人:李长儒,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霍尔果斯市个体工商户,住霍尔果斯市。申请人郑玉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长儒的银行存款1529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公司为申请人郑玉江提供诉前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玉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郑玉江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该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长儒的银行存款1529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保全费1285元,暂由申请人郑玉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