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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小红、天津韩宝电子部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红,天津韩宝电子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红,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韩宝电子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建福工业园2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娜·萨丽玛,天津义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天津义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小红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韩宝电子部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小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小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小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上诉人陈小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姚 琦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