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进军与娄底市庄信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军,娄底市庄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758号原告杨进军,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熊明,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底市庄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育才路民营市场*栋***号。法定代表人朱岭,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杨进军诉被告娄底市庄信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杨进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庄信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军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庄信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进军负担。审 判 长 黄正文人民陪审员 邹黎黎人民陪审员 李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雪军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13日地点:民三庭参加人:黄正文、邹黎黎、李世华记录:贺雪军议题:原告杨进军诉被告娄底市庄信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黄正文:原告杨进军诉被告娄底市庄信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杨进军申请撤诉,故裁定如下:本案同意撤诉。两位人民陪审员,意见如何?邹黎黎: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李世华: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准许原告杨进军撤回对被告娄底市庄信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