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6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根林与吴江市龙耀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林,吴江市龙耀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953号原告陈根林,男,194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吴海林,苏州市吴江区梅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江市龙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龙北村太浦河南岸。法定代表人陈祥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林与被告吴江市龙耀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根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根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根林负担。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