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7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玉平与王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平,王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7690号之一申请人:高玉平,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申请人:王义祥,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高玉平与被申请人王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川0116民初204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王义祥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及担保人高玉华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号×栋××号的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2017年6月12日,申请人高玉平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玉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义祥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150××××)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高玉华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号×栋××号的房屋(权023××××)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小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辛晓兰书 记 员 骆梦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