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乐县城关镇岳固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濮阳市字租酒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城关镇岳固村村民委员会,濮阳市字租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971号原告:南乐县城关镇岳固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孙建国,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濮阳市字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城关镇岳固村。法定代表人:孙志强。原告南乐县城关镇岳固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濮阳市字租酒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审查,依照原告南乐县城关镇岳固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被告濮阳市字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它诉讼文书,后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其它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亦不能证明被告濮阳市字租酒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最终无法向被告濮阳市字租酒业有限公司送达,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乐县城关镇岳固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