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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株洲市东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东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寅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500号原告:株洲市东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和平委托代理人陈志坚,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琼委托代理人杨顺第三人陈寅华原告株洲市东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楚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范焕祥涉嫌伪造被告楚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于2017年6月11日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株洲市东盛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