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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行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廷政、田廷治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廷政,田廷治,乐业县甘田镇人民政府,田苑军,田苑纯,田苑富,乐业县甘田镇四合村龙用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0行终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廷政,男,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廷治,男,1949年11月26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和敏,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香云,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业县甘田镇人民政府。法定表理人田维建,镇长。原审第三人田苑军,男,1969年9月4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审第三人田苑纯,男,1979年6月1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审第三人田苑富,男,1982年2月3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审第三人乐业县甘田镇四合村龙用村民小组。负责人田廷清,该组组长。上诉人田廷政、田廷治因乐业县甘田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地母庙”林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的告知书》,不服乐业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8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廷政、田廷治以本纠纷要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廷政、田廷治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退回上诉人田廷政、田廷治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敏审判员 盘宏权审判员 许彩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