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执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董吉川、褚小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吉川,褚小冰,崔增强,张惠芳,河北腾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91执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吉川,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褚小冰,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崔增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元氏县,被执行人:张惠芳,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腾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68号中苑商务大厦A座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70393570。法定代表人:张惠芳,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董吉川、褚小冰与崔增强、张惠芳、河北腾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增强名下房产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增强名下位于桥西区新石中路166号春江花月小区14-1-1101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