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新海与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海,李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677号原告:张新海,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镇,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张新海与被告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新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张新海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