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新海与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海,李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677号原告:张新海,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镇,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成,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张新海与被告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新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张新海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