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邵武市兴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仰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兴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仰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456号原告邵武市兴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华光路23-2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0543064435。法定代表人张长炜,总经理。被告邓仰斌,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住邵武市。原告邵武市兴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仰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邵武市兴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武市兴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邵武市兴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文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海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