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徐淑贤与阿木日门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贤,阿木日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徐淑贤,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镇如意家园A区3号楼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阿木日门德,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如意家园A区3号楼1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徐淑贤与阿木日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徐淑贤申请撤回对阿木日门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