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徐淑贤与阿木日门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贤,阿木日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徐淑贤,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镇如意家园A区3号楼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阿木日门德,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如意家园A区3号楼1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徐淑贤与阿木日门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徐淑贤申请撤回对阿木日门德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