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784号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云,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张国华,男,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次纠纷,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