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海明与郝建平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明,郝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570号原告:高海明,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街道办。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智,男,193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高海明之父。被告:郝建平,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镇。原告高海明与被告郝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高海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