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淑华与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华,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华。被执行人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承德商城负一层。法定代表人陈珍财,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华与被执行人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承德宽广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淑华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5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