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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9316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冬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冬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316号原告: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39977。法定代表人:周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英,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朱冬生,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冬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轶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