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7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与湖南湘锐医药有限公司、胡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湖南湘锐医药有限公司,胡小利,许仲敏,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沙艺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孙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7972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企业广场创业大楼第1-3层。负责人:佘娟萍。被告:湖南湘锐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国际物流园D5栋。负责人:胡小利。被告:胡小利,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许仲敏,女,汉族,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行政公馆9层。负责人:林亚子。被告:长沙艺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国际物流园D5栋301号。负责人:戴炳衡。林亚子,女,汉族,1984年3月31日出生,住长沙市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孙丽娟,女,汉族,1961年2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诉被告湖南湘锐医药有限公司、胡小利、许钟敏、长沙艺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林亚子、湖南通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亚子、孙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撤回对被告林亚子、孙丽娟的起诉。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旭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