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山东新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乳山维多利亚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乳山维多利亚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148号原告:山东新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李峥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舟舟,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乳山维多利亚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原告山东新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乳山维多利亚海湾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新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山东新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婧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