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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志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志光,佛山市泰威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梁肖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黎志强,该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宗荣,男,该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乃明,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光,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祥,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泰威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骆剑文。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灯,男,该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剑彬,男,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大洋冲(染色车间)。组织机构代码08684329-4。法定代表人:陈志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肖英,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志光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泰威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威捷公司)、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东公司)、梁肖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泰威捷公司起诉请求陈志光、润东公司、梁肖英对(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顺盈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亦以前述生效判决为据径行判令陈志光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系本案基本事实认定及裁判结果作出的基础前提。而顺盈公司以其被他人冒用名义参与一、二审诉讼为由,申请对(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粤民申2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顺盈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再审。由此,一审判决据以作出的基本事实等须经另案再审审理方能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宜。本案在二审因出现新的证据及事实而被发回重审,一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顺盈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志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美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