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樊某某、韩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韩某某,樊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182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个体。委托代理人:高峰,内蒙古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内蒙古包头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1175.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志辉审 判 员 张国英人民陪审员 连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