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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樊某某、韩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韩某某,樊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182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个体。委托代理人:高峰,内蒙古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内蒙古包头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1175.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志辉审 判 员  张国英人民陪审员  连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