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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刑初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占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平,陈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刑初第391号自诉人马春平,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人陈占江,男,住天津市塘沽区。自诉人马春平以被告人陈占江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马春平以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陈占江提起刑事自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马春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学武人民陪审员  刘咏梅人民陪审员  张家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钦磊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