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彭杰与杨银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杰,杨银华,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1027号原告:彭杰,男,生于1986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黎雅镇农贸巷,居民。被告:杨银华,女,生于1978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文昌镇中和街中段,居民。被告:李杰,男,生于1977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文昌镇中和街中段,居民。原告彭杰诉被告杨银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杰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彭杰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倩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