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胜和与被上诉人杨多全、岳顺龙、叶文志、俸朝文、西藏那曲地区色尼土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胜和,杨多全,岳顺龙,叶文志,俸朝文,西藏那曲地区色尼土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和,男,汉族,1952年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山,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德,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多全,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顺龙,男,汉族,1949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叶文志,男,汉族,1942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俸朝文,男,汉族,1948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藏那曲地区色尼土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那曲镇。法定代表人:周文江,总经理。上诉人张胜和因与被上诉人杨多全、岳顺龙、叶文志、俸朝文、西藏那曲地区色尼土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原判适用简易程序,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胜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 峻审判员 毛文婷审判员 江 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