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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XX、贾小利、贾永强、高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XX,贾小利,贾永强,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36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住所地为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贺瑞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鄂托克旗,住所地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贾小利,女,汉族,乌海市中山房地产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鄂托克旗,住所地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贾永强,男,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鄂托克旗,住所地为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高春梅,女,汉族,鄂托克旗中山伊峰水泥厂财务,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鄂托克旗,住所地为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XX、贾小利、贾永强、高春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贾小利、贾永强、高春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贾小利、贾永强、高春梅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名下所有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东西鄂尔多斯路南商业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名下所有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东西鄂尔多斯路南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