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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孝齐与赵琪、陈德芳继承人债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齐,赵琪,陈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968号申请执行人:李孝齐,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赵琪,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陈德芳,女,193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系赵琪外祖母。申请执行人李孝齐与被执行人赵琪、陈德芳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琪继承了其母赵小云(已故)位于金石镇解放路122号12栋2单元124号房屋一套,赵琪并领取了赵小云(已故)死亡抚恤金176056元,在执行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对死亡抚恤金有不同意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