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苏春福与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福,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525号原告:苏春福,男,汉族,1956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小鑫,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静,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实业律师。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湖街。法定代表人:邱仅生。原告苏春福诉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苏春福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春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福撤诉。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计2379元,由原告苏春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谢泽芬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蔡湘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佳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