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02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与杜红军、寇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杜红军,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财保102号申请人: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皮建军,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杜红军,男,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寇义,男,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红军、寇义所有的车牌号为×××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申请人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杜红军、寇义所有的车牌号为×××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酒泉源丰伟业工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卢彩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