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边延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延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50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延娜,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某刑诉〔2017〕44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延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延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边延娜在武汉市汉阳区郑家嘴其居住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4颗贩卖给黄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又从被告人边延娜身上查获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5包及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2包。经称量,上述毒品共净重1.40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边延娜因怀孕未被羁押,后因不能到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网上追逃。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边延娜在湖北省洪湖市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边延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人黄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毒资等涉案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鉴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边延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边延娜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边延娜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边延娜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边延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