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文华与被执行人夏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华,夏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华。被执行人夏玉敏。申请执行人周文华与被执行人夏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本案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