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军红与张旭超、于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红,张旭超,于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梁军红,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长安区。被执行人张旭超,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于建辉,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旭超、于建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旭超、于建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旭超、于建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