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426蔺铜川与薛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铜川,薛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蔺铜川,男,198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晨(特别授权),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蔚,女,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蔺铜川与薛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8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薛蔚应归还蔺铜川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薛蔚负担。因薛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蔺铜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薛蔚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薛蔚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嗣后,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薛蔚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情况,经查无记录。登记在薛蔚名下的苏B×××××车辆已被本案查封,但据申请人蔺铜川反映该车已经抵债给他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现由他人使用,且不知车辆下落。另查明,被执行人薛蔚审理中提供的住所宜兴市张渚镇迎春新村59号301室,系租赁使用,住址不详,所寄应诉执行材料被邮政部门作退信处理,不知其下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薛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喆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