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钟春平与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春平,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616号原告:钟春平,男,1989年2月10日生,住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学宁,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长青北路。法定代表人:付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原告钟春平诉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钟春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钟春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春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春平负担。审判员 杨晓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甘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