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莉诉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莉,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169号原告:肖莉。委托代理人梁永刚。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杜鹃巷39号6楼。法定代表人邓洪涛。本院受理原告肖莉与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与我院干警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罗江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佳琳书 记 员 郝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