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郑立珍、王贵法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立珍,王贵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719号申请执行人郑立珍,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贵法,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郑立珍申请王贵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103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立珍于2016-10-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7民初1039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延祥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邰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