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丽、范文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范文起,陶焕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56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2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证件号码133030197202053621。委托代理人曹吉鹏,律师,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范文起,地址景县。被执行人陶焕枝,地址景县。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范文起、陶焕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于2015-10-9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31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丽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文起、陶焕枝。现查明被执行人范文起、陶焕枝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范文起、陶焕枝在收入元至本院(户名:;帐号:,开户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