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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民初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小平、赵祥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郑小平,赵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671号之一原告:山东同新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新方。被告:郑小平。被告:赵祥云。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鲁0391民初6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郑小平、赵祥云的财产,原告现申请解除对被告郑小平、赵祥云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小平、赵祥云财产的查封、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洋 来自